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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梅林: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

作者:佚名 日期:2015-8-13 13:44:17

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
东大会(以下简称“本次股东大会”)于2015年7月30日下午在上海恒丰路
585号上海广场长城假日酒店长城楼二楼文华厅召开。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(以
下简称“本所”)经公司聘请委派李俊律师、王荣菁律师出席会议,并根据《中
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
(以下简称“《证券法》”)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
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股东大会规则》”)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
网络投票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“上交所网络投票细则”)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和
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,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、出席会议人
员资格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。 
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,随其他文
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。 
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《证券法》、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》
和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(试行)》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
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,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,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
用原则,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,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、准确、完
整,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、准确,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
漏,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 
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,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
要求,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、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,就本次股东大
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
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: 
一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 
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15日在《中国证券报》、《上海证券报》及上海证
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《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
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》。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(股东大会类型和届
次、股东大会召集人、投票方式、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、时间和地点、网络投票
的系统、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、融资融券、转融通、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
投资者的投票程序)、会议审议事项、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、会议出席对象、
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。 
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,公司现场会议按
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,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
式的投票平台,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。 
经审核,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发布,公司
发出通知的时间、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
章程》的规定,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勇健先生主持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
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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